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怎样缴纳增值税?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在《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中,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律和原则.
1、纳税地点
前面已经说到,纳税人(除自然人以外)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只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即可.
2、征收机关根据前面的说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增值税,请注意,仅仅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3、对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给予过渡政策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对老项目均给予过渡政策.老项目是指纳税人在改革前,即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在改革后即5月1日以后出租的业务.
4、过渡政策中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5%营业税税率.纳税人出租老项目、老房产,都可以按照过渡政策,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依征收率计税.
5、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