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实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二)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的行为:
1.个人转让非住房等存量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其存量房被委托拍卖,若买受人愿意代缴相关税费并向我局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后,按拍卖收入全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异地单位以委托拍卖或其他形式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存量房,应提供转让相关书面材料,按拍卖收入全额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计税收入额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异地单位和个人转让存量房需要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当在申报存量房交易税费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予以按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需书面资料相见网站办税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