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的条件?
以湖北的规定为例
湖北的规定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
第九条"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问题"规定:
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可申请二次清算,但必须是所有成本、费用均已全部发生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并调整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二次清算后,纳税人不得再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