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知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道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今天就纳税人关心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因此,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
但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对于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外的企业是不适用起征点有关规定的.所以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