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列?
项目未完工年度汇算清缴
与其它企业的申报表处理相比,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有三处不同,分别为:毛利额调整,预缴税费调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调整.
1、毛利额调整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预计毛利额填报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进行纳税调增.
2、预缴税费调整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完工年度取得预售收入需要预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预交的税费在会计上并未进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但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因此,该预交税费应做纳税调减处理.实践中各地调减的处理既有通过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完成的,也有通过纳税申报表主表完成的.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收入的确认标准,在未完工年度会计和税法处理存在差异,会计上并未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上已经确认收入,并且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但由于现有的纳税申报表并不支持以上规定,因此,需要房地产企业做变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