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营改增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前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抵扣。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有例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等规定,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这并不是取消认证,而是改为网上数据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还是原规定的180天。
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并申报抵扣。按照《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对原营业税纳税人期间所开具发票,发生的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的情形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并重新向服务接收方开具专用发票。对于营改增前已经提供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纳税人,如果营改增后需要“红冲”,由于对应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所以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冲销营改增后产生的销售额,只能开具红字营业税发票。但此时营业税发票已经缴销,服务提供方无法自行开具红字营业税发票,只能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核准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5.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进行抵扣联交叉稽核后才能抵扣。辅导期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比对后,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