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信息?
一、业务概述
一般纳税人开具或接受的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折扣折让、服务终止、无法认证等情况,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通过申请红字通知单用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等情形尚未交付给受票方的或受票方拒收的,且受票方未认证发票的,由开票方申请红字通知单。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服务终止等情形的,且受票方已认证发票的,由受票方申请红字通知单。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开票方申请《通知单》所需资料及相关事宜
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经税务机关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上加盖“不作为购货方记账抵扣凭证使用”印戳后企业留存;
2.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票方单位公章;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受票方的,办理时间为次月内。开票方书面申请报告1份(开票方要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具体内容项目),并加盖开票方单位公章;
4.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办理时间为不超过180天。受票方拒收证明原件1份(受票方要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具体内容项目),且盖有受票方单位公章;
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开票方单位财务专用章;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开票方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受票方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及相关事宜
1.如“无法认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无法认证”的印章;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非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不予退税”章;
2.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加盖受票方单位公章;
3.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复印件1份,加盖受票方单位公章;
4.退货或折让的:提供双方的协议或其它书面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加盖受票方单位公章;
5.开票有误的:提供开票方的开票有误的书面说明1份;
6.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受票方单位财务章;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受票方单位财务章。
7.对受票方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原件后获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将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1份上交至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受票方单位公章。
8.受票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法定情形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开票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受票方的,开票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四、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