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吗?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3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购买方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将阐述下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注意的一些点。
“自行开具”与“代开”只能选其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最需关注的一点。33号公告第五条明确,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面关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度、额度以及发票用量。
在实务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组建专门的内部财税团队,对增值税政策、发票管理规定等进行全方位的梳理,避免出现税务损失甚至发票违法风险。同时,应全面关注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准确填列至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需关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以上就是关于这次新发布的规章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发票的新规章,建议小规模纳税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开具发票的类型。
其中需要重要关注的有两个
1、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2、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