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相关问答?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19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了增值税.3月1日,因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把金额为20万元的专用发票退回给我们,该张发票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请问,对于这张专用发票,我应当如何处理?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对于第一个问题,因跨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您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对于第二个问题,税务机关为您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如果您2019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前期代开15万元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申报本季度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我单位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此次享受免税政策后,是否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改由其他方式开具发票.
我是一名创业大学生,开办了一个提供科技研发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我公司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根据您的情况,您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验证完,再追回还能退税?
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我公司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3000元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我之前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如果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