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小微企业免增值税处理的新变化是?
会计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了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划分原则,即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以上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有密切的关系,则应适用于2017年7月5日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例1: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国家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规定甲企业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高效照明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企业再按照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这项财政资金与企业销售指标有着密切的依存关系,应该归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
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不应作为《企业会计则第16号——政府补助》,在这个准则发布之前,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大都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利得”进行处理,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企业区分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与其日常活动相关,并据此判断是否纳入营业利润之内,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