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需要报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纳税要不要提前申报?
为了适应业务需要,许多企业都想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业务联络点。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一般都希望这样的业务联络点只从事业务而不在当地纳税。因此有的企业就采取在当地设立办事处方式,或者干脆连办事处也不设立,在当地租一两间房子,开始收发货物及收取客户货款。
这种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税务机关会对其经营行为核定应缴税额,责令缴纳税款和罚款。这种经营方式其实是很不好的。因为货物在销售地缴纳完税款后,总公司还得再缴一次税,形成了“重复纳税”,得不偿失。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对分公司、办事处如何纳税的规定缺乏了解。
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其实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同样也希望这些内容可以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