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销售方信息不全可以认证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是对发票所列数据的确认、证明,并不是说通过了认证就可以进项税抵扣,有些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抵扣项目的或取得未按规定填写的,虽然经过认证,也不能进行抵扣.贵公司收到填写项目不全的专用发票,属于开票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存在不让作进项税抵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