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