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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客户退货该如何处理?

2020-08-19 08: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客户退货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道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回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销售货物并向购抄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客户退货该如何处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百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度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问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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