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滞留发票的风险应对方法是什么?

2020-07-20 09: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滞留发票

一般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拿回的专票,对不属于进项抵扣范围的,应该根据情况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先认证后转出。

3、对于丢失的专票,企业登报作废,接受税务机关相关处理,同时承担相应后果

4、若遇见不可抗力、经济纠纷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避免疑点产生,一般待审核完毕后,会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避免虚开

1、虚开发票的含义

根据国税发[1996]21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对开发票也是虚开。

2、惩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善意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企业如果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并且有滞纳金(一般没有罚款)。

4、恶意取得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注意啦,一定不要为了所谓的避税进行买增值税发票等违法勾当,一旦被发现的话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严重的话可能牢底坐穿。

滞留发票的风险应对方法是什么?

视同销售

1、货物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注:本条自动废止,因为营改增后,没有非应税项目了。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解读:核心是看有无货物的流转。既包括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包括货物所有权没转移,但货物的属地税务管辖权发生转移(不在同一县市)。

2、应税服务(营改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1)、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解读:本款只涉及单位(含个体户),不包含其他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解读:本款包含所有的单位和其他个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理解

1)、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这里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因此,实际上相对于营业税下的规定视同销售在无形资产上是扩展了的。

2)、单位(含个体户)

总体感觉,我们对于无偿提供服务一律视同销售的规定可能会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因为在现代服务业中,有很多免费的商业模式,比如360免费提供杀毒服务,快盘免费提供存储服务,银行免收转账服务费等。如果这些免费服务一概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免费服务有增值税意义上的重新认识。如果免费服务是企业获取另外一种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手段,则这种免费服务的提供只是企业生产过程的一个中间阶段,属于企业成本,我们不应该将这种免费服务视同销售。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