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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三个过渡期科目是?

2020-07-14 09: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增值税的三个过渡期科目是?

(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1、适用范围之一

已经拿到专票(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确定本期就会认证抵扣的:不需要使用本科目,直接计入进项税.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资金或往来科目

2、适用范围之二

已经拿到专票(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拿不准本期是否会认证抵扣的:适用本科目.  (1)、拿票时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资金或往来科目

(2)、以后认证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说明:

1、营改增之前,拿到专票时不存在这种纠结.但金税三期下,专票开出就已经处于监控之下了,所以,无   论是否认证,都不能跟以前一样隐藏了,会计上都必须反映.

2、一方面,很多人会很纠结何时认证(应该依据税负);另一方面,一会儿是进项税,一会儿是待认证进项税,很显然,忙中容易出错的.推荐二种方法:

(1)、麻烦一点的"一刀切法"----有一次结转

就是所有拿到的专票,全部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期末确定认证了,再转入进项税额.

(2)、偷懒一点的"一刀切法"----有一次修改

就是所有拿到的专票,全部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期末确定认证了,再把没有认证的,修改成"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未拿到专票的暂估入账,不适用本科目:

(1)、未付款的,可以含税暂估(有虚抵所得税的嫌疑),一般,建议按不含税暂估.

(2)、全款已付的,只能按含税价暂估入账,不然帐不平.

3、适用范围之三

一般纳税人的各种购进货物等,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

(1)、拿到票时入账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资金或往来科目

(2)、本期同时转出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说明:

1、之所以走这一步,一方面是金税三期下专票开出就已经处于监控之下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出现滞留票,明知不得抵扣的专票,也必须认证.

2、因为不得抵扣,所以认证的同时也必须进项转出.但为什么没有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因为认证抵扣与进项转出,都只是在申报表上同时的一正一负.如果用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那么分录上借方的"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就成了呆帐啦.

不过,从实务角度,个人倒是觉得没不要这样多此一举:直接价税合计入账,同时申报表认证与进项转出即可.这种在申报表上同时进行认证与转出,不需要在分录上有反映的.

增值税的三个过渡期科目是?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而言,当期认证,当期申报抵扣,认证和抵扣一般不存在时间差异.但对于不动产的抵扣,以及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有特殊规定.

1、适用范围之一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已认证)但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分录:

(1)、取得专票并认证时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资金或往来科目

(2)、比对通过后,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无法通过比对、也不能红冲重开的,转入成本费用

借:相关资产、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适用范围之二

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需要分期抵扣: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分录:

(1)、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拿到专票并认证时

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取得扣税凭证已经认证,对应进项税额的6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部分计入本明细科目,达到可抵扣条件时,自本明细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

贷:银行存款

(2)、第13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

(三)、待转销项税额

1、适用范围

只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且只用于会计先于税法的情形,即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或利得已经达到确认的条件,但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现实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肯定会在将来发生,这部分对应的未来纳税义务,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

2、实务运用上,属于存在税会差异的情形,而且是会计早于税法.

常见的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季末收取房租(后付房租)等.

3、如果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时点的,不适用本科目.

而是应将相关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以后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税)

分录

(1)、按月确认租金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不含税)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季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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