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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10个专栏解析?

2020-07-14 11: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10个专栏

(一)、"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见前述

(二)、"已交税金"专栏

1、核算本期缴纳本期的应交税款.

2、小规模目前都是按季缴纳,所以,基本上不可能用到本栏目.

3、一般纳税人虽然是月报,但缴款是下月初,所以,也用不到本栏目.

(三)、二个涉及出口退税的栏目

1、栏目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出口退税

2、如果不懂出口退税其他知识,只清楚这二个栏目也没有任何意义.

(四)、其他常用的六个栏目

1、二个纯用于期末结转的栏目

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

2、"减免税款"栏目

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享受的各种增值税减免优惠,一般对应科目是"营业外收入".

不过,享受的出口退税不是增值税优惠,不在本栏目核算.

3、"销项税额"栏目,重点关注几点:

(1)、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2)、区分全额计税与差额计税

(3)、分开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的.

(4)、视同销售与价外费用,从来就是稽查重点,别自作聪明哦!

(5)、能够产生可出售的边角废料的行业,必须有适当的废料收入(稽查重点).

(6)、考虑企业规模,按税负安排销售收入.

4、"进项税额"栏目

(1)、重点关注与其他几个如待认证、待抵扣栏目的区别与联系.

(2)、背住36号文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别总是习惯在网上瞎嚷嚷.

(3)、关注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相互转换:核心是专用与非专用的变化.

(4)、取得不动产的分期抵扣,首先要注意是取得时必须认证(无论此时可否抵扣),其次是第13个月.

(5)、"四流一体"与进销编码的关联性,虚开需谨慎!

(6)、分开核算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

一方面,简易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应该认证的同时即转出;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或无法分清的,需要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10个专栏有?

5、"进项税额转出"栏目

(1)、购进时即明确属于不得抵扣的,只需要在申报表认证与转出,没必要作进项与转出的分录,直接价税合计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2)、购进时目标不明确的,可以先认证抵扣,以后明确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再进项转出,计入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3)、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时,需要开具红票.

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红票就是转出,所以分录上用到了"进项税额转出"栏目,个人觉得应该是适用性错误哦.红票对应的应该是"进项税额"负数.

(4)、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5)、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7)、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说明:

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是指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企业在修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耗用的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则正常抵扣进项税,即第一年抵扣60%而剩下40%转入待抵,但因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这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就成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了,所以对于已抵扣的60%的部分应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而40%待抵扣的部分不能再用于抵扣.

(8)、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说明:

纳税人原购进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经营,且于购进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完毕,但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在购进后实际领用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用在某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里了,则这部分货物和服务不能再适用当期全额抵扣的办法,而将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办法,即第一年只允许抵扣60%,因此,之前已全额抵扣部分的40%应在转用当期先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9)、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形

1、当期认证,当期即进项转出

主要是防止滞留票,也为后期可能开具红票留下后路.

2、前期已经抵扣,本期做进项转出---货物

(1)、直接转出---一般货物

直接按账面成本(历史成本)*适用税率转出进项税.

(2)、计算转出---按13%进项抵扣的农产品

进项转出=【账面成本/(1-13%)】*13%

3、前期已经抵扣,本期做进项转出---应税服务

主要是用途发生改变的情形(36号文):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指不得抵扣,下同)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10)、进项转回

1、政策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3、注意事项

扣除进项税后,该资产变成不含税资产,所以,要调整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重新计算后期的计提金额.(不用调整以前的计提)

以直线法为例:

折旧(摊销)额=(可进项抵扣前的折余价值(摊余价值)-可抵扣的进项税)/剩下的可折 旧(摊销)年限(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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