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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之前的资金拆借,提供无息借款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020-07-03 09: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建筑企业之间出现资金拆借的很重大的主要原因:挂靠项目较多,虽然明令静止,但是在整个行业中还是十分普遍的。

被挂靠单位一般不愿意为挂靠单位垫付款项支出;

因此挂靠项目需要付款时挂靠单位先将款项打入被挂靠单位的账户: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单位/个人

有些被挂靠企业收到甲方给挂靠企业打的工程款后,再将此前挂靠企业打入的款项归还:

借:其他应付款-某单位/个人

贷:银行存款

资金的进账和出账,一般都采用“往来款”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但是都忽略了一个问题,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是什么“往来关系”,如果无往来关系,套用这个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存在问题,并且频繁的往来同样有问题。

被挂靠方以无偿借款、还款的形式接受这笔资金,就存在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属于提供“无偿服务”。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向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无偿服务(公益对象、社会公众除外)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拆借资金,虽然不收取利息,依然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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