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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2020-04-03 10: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销售退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发生的销售折让,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即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红字冲减销售收体(或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同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借方红字登记)等账户。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发生的销售折让,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即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红字冲减销售收体(或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同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借方红字登记)等账户。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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