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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2019-12-27 08:4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建筑业增值税如何抵扣?建筑服务业之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税率调整为10%,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为16%。但是,税率的下调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税负会比之前略有小降。
  建筑业采用简易征收法能抵扣进项税吗?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理由如下: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不仅仅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事,几乎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有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对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进行了合并,取消了6%、4%的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为3%,对4%减半征收和按照2%征收的货物,统一为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本文结合对57号公告的讲解,介绍增值简易计税的五个问题,具体包括: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纳税人、货物和征收率,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及政策调整前的征收率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
  2、销售旧货,4%征收率减半征收。旧货不同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4%征收率;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征收率;
  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征收率;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6%征收率;
  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适用6%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用了2%征收率,没用4%减半的说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
  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实际一共有5档,即:
  6%、5%、4%、3%、2%(4%减半)。2%之所以用4%减半的变相说法,是不想增加一档征收率,所以,征收率也可以说是4档。
  此次调整取消了6%和4%,统一到3%的征收率,保留了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5%的征收率,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之所以是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是因为57号公告的表述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征收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增值税条例的规定。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条例,简易征收的的征收率是6%。由于征收率负担较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将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到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实现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比较大幅度的下降,平均税负大约在3%左右,自2009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简易征收的征收率统一为3%,营改增的有关文件,也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定为3%。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一直未作调整。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难点是如何理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的征收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货物,适用3%的征收率,销售旧货,适用4%减半的征收率,90号文件统一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以,对销售旧货和不能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57号文件所述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比照90号文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假定含税销售额是103万元,则:
  销售额=103/(13%)=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2%=2万元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0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简易征收,有许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90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如小水电、砂、土、石料、自来水、生物制品、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哪个税负重?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先分析如何比较两种方法的税负轻重,我们在此只是提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方法,供读者参考。
  比较的前提假定是:进项税和含税销售价格是一样的。A公司购进货物的支出是X元,进项税是17%X元,含税销售额是Y元。一般来讲,如果增值幅度越小,成本与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定临界点,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于简易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2。
  A1=Y/(13%)*3%=0.029Y
  A2=Y/(117%)*17%-17%X=0.145Y-0.17X
  A2-A1=0.145Y-0.17X-0.029Y=0.116Y-0.17X
  如果A2-A1=0,则:
  0.116Y-0.17X=00.116Y=0.17X
  X/Y=0.116/0.17=0.68=68%
  也就是说,当可以抵扣的购进支出与含税收入的比是68%时,是税负平衡的临界点,如果高于这个比例,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如果低于这个比例,简易计税方式税负低。
  所以,简易征收是不能抵扣进项谁的,只有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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