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新)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四、办理材料:
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清税注销:清税注销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1份(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2)减少分开票机。(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