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税税某天亲临某连锁服装企业进行税务交流,企业抑郁"大量水电费支出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黎税税总结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水电费用支付,分别支付及票据取得类型如下:
其一,企业拥有产权的办公用房支付的水电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商场专柜分摊支付的水电费支出,取得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三,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分摊支付的水电费支出,取得营业税发票;
水电费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由此,以上三种类型的水电费支出如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目前该企业仅就自有物业直接支付与供电(水)局的水电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二项则由于水电表户头未登记于企业名下,而是登记于商场或物业管理公司名下,由商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按企业每月水电使用量向企业收取水电费用,收取费用同时商场开具营业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管理公司则开具营业税发票与企业。
"转售水电"该如何缴税?
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公司水电费直接交给供电(水)局,即供电(水)局直接销售水电,按规定供电(水)局应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第二、三种情形由于水电户头为商场或物业管理公司,即由商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按期交纳水电费与供电(水)局,供电(水)局收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商场或物业管理公司,商场或物业管理公司再按用户水电分表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对于商场或物业管理公司而言此行为如何定义?又该如何缴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由此,商场或物业管理公司向分表用户收取水电费的行为定义为转售水电,商场或物业管理公司就收取的款项应该缴纳增值税,并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与用户。
商场表示:我没销售水电的经营范围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黎税税提醒,《增值税暂行条例》表明只要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即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无论其是否于工商登记上列明其经营范围,即企业纳税是依据实际从事的经济业务来进行判断,而与企业经营范围无直接关系;因此商场转售水电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收取款项时也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管理公司表示:我没核定增值税税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黎税税表示,这个问题确实有点难!
的确物业管理公司目前的物业管理服务尚未纳入"营改增",因此一般物业管理公司均未在国税进行增值税税种核定,即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压根不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就不可能申请增值税开票系统,如此,物业管理公司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看广州怎么规定?
参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
一、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
(二)无其他增值税业务的总表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具有唯一性,即开具的内容只能是水费、电费,而且水费、电费必须分开开票。
为广州国税点个赞,广州国税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尽管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就转售水电业务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就转售水电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分表纳税人进项抵扣。
黎税税最后提醒,广州政策能否全国推广?不过这就不是纳税人能左右的了,只能建议纳税人跟税务机关多沟通、多交流、争取自己的税收权益;或者"营改增"后物业管理公司也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了,那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