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端的“删除”处理仅是删除开票软件的信息,而不能删除已上传至税务机关系统的信息。
近日,有企业财务人员反映,2015年12月份取得1份金额为140071.37元、税额为23812.13元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月申报增值税时,网上申报系统比对提示需作进项税额转出95248.52元,正好是那份红字发票的4倍。原来,该企业常年从甲公司购进涤纶丝,年底获得返利163883.5元。2015年12月24日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以下简称开票软件)”先后开具并上传了4份同金额同税额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前3份因为上传后发现信息填开有误,在开票软件作了3次“删除”处理,甲公司是根据第4份《信息表》开具了1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红字发票管理子系统——信息表状态查询”模块查询到该企业共有4份《信息表》:其中3份状态是“已接收”,1份状态是“己核销”。按照目前防伪税控“一窗式”比对要求,当月申请开具《信息表》,系统自动比对购货方是否相应作了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财务人员十分困惑:为何在开票软件作了3次“删除”处理,仍不能删除?
笔者认为,企业端的“删除”处理仅是删除开票软件的信息,而不能删除已上传至税务机关系统的信息。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红字发票管理子系统——维护红字发票信息表”模块进行“撤销”处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升级版改进了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对开具申请由原来必须经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变成系统自动校验。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笔者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如果不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撤销已上传填写有误的《信息表》,而是再开具3份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提醒税务人员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找出问题的所在,不能强行通过比对接受申报,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