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票问题
2018-07-18 17: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是一贸易型公司,有一客户,是污水处理厂的。准备向我司订购用于自动化控制的零部件。这些自动化零部件,是我司向关停转行的其它公司收购的,没有采购凭证。据了解,污水处理行业采购这些零部件好像并不能抵扣进销项。我司有疑虑,如开具增值税专用票给污水厂,该厂如没有抵扣,我司是否会被税务调查?请问我司开具增值税普通票给客户是否有问题? 答: 1、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若购买方污水处理厂符合文件规定,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因此,你司销售货物,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未进行认证抵扣,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也不存在销售方因此会被调查的问题。 另,若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司有义务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