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发票开具
2018-07-18 12:5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司接客户订单为出售产品(包含施工安装),但是施工我司委托外单位作业,请问我司可否开立施工发票?可以的话,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你司销售的产品为自产货物,应分开核算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开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若你司销售的货物非自产货物,混合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