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如您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如您司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作废手续。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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