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2018-07-14 16: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