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电信业领用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可再使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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