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 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数的错登、错 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 目的客观题成绩、主观题成绩和总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 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五条 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后第 5 个工作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 申请。
第六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 40 个 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注册 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施行。2012 年 8 月 28 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 绩复核办法》(财考〔201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