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推动优质企业达限纳统政策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
杭商务[2023]106号 2024-5-2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推动优质企业达限纳统政策实施细则》《支持零售和餐饮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支持引进商贸头部企业政策实施细则》《平台消费激励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优质企业达限纳统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阶段性举措的通知》(杭商务〔2023〕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
(一)政策内容。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新注册成立、2023年月度达限纳统的零售和餐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全年零售额(餐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零售额(餐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一)范围。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新注册成立、2023年月度达限纳统并上报统计报表的限上零售、餐饮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下同)。有关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二)条件。申报企业须在杭州依法注册、合法经营。
三、操作流程
(一)核对。市统计局对符合条件的月度达限纳统企业进行信息核对。
(二)通告。市商务局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通报至企业所在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
(三)审核。各属地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对无重大违法行为、信用污点的企业,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通告至企业。
(四)申领。经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1月起通过“亲清在线”平台自主申报,签署承诺书,领取奖励资金。申领截止时间2024年6月,未如期申领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五)兑付。由市“亲清在线”平台兑付政策资金。获得奖励的企业如有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归还奖励资金。
四、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督促进度、汇总统计、资金清算和下达、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统计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核对申报企业信息,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和规范上线政策的兑付流程与发布内容,安排“亲清在线”技术团队为政策部门上线政策、开展政策流程再造提供技术支持。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五)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组织申报、信用查询、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资金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先行全额兑现。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支持零售和餐饮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阶段性举措的通知》(杭商务〔2023〕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
(一)政策内容。对在库零售和餐饮企业,2023年全年零售额(餐饮收入)增速高于8%、增量每达到3000万元,奖励1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一)范围。在库企业,指在库并上报统计报表的限上零售、餐饮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下同)。有关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二)条件。申报企业须在杭州依法注册、合法经营。
三、操作流程
(一)核对。市统计局对符合条件的在库企业进行数据核对。
(二)通告。市商务局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通报至企业所在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
(三)审核。各属地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对无重大违法行为、信用污点的企业,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通告至企业。
(四)申领。经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1月起通过“亲清在线”平台自主申报,签署承诺书,领取奖励资金。申领截止时间2024年6月,未如期申领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五)兑付。由市“亲清在线”平台兑付政策资金。获得奖励的企业如有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归还奖励资金。
四、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督促进度、汇总统计、资金清算和下达、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统计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核对申报企业数据一致性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和规范上线政策的兑付流程与发布内容,安排“亲清在线”技术团队为政策部门上线政策、开展政策流程再造提供技术支持。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五)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组织申报、信用查询、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资金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先行全额兑现。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支持引进商贸头部企业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阶段性举措的通知》(杭商务〔2023〕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
(一)政策内容。对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新注册成立(非本地企业拆分)、2023年达限纳统的零售和餐饮企业(汽车销售除外),全年零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其零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一)范围。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新注册成立(非本地企业拆分)、2023年达限纳统的零售和餐饮企业(汽车销售除外)。
(二)条件。申报企业须在杭州依法注册、合法经营。
三、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纳税申报表(鲜章)。
(三)损益表(鲜章)。
(四)情况说明(鲜章)。
四、操作流程
(一)核对。市统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数据核对。
(二)通告。市商务局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通报至企业所在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
(三)审核。各属地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对无重大违法行为、信用污点的企业,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通告至企业。
(四)申领。经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1月起通过“亲清在线”平台自主申报,签署承诺书,领取奖励资金。申领截止时间2024年6月,未如期申领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五)兑付。由市“亲清在线”平台兑付政策资金。获得奖励的企业如有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归还奖励资金。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获得奖励的企业如有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归还奖励资金。
(三)有关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六、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督促进度、汇总统计、资金清算和下达、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统计局。负责核对申报材料中统计数据情况,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和规范上线政策的兑付流程与发布内容,安排“亲清在线”技术团队为政策部门上线政策、开展政策流程再造提供技术支持。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核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五)市税务局。负责指导查验企业纳税申报信息。
(六)市财政局。负责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七)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组织申报、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资金由属地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先行全额兑现。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
平台消费激励活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抓住亚运会、亚残运会契机,进一步渲染亚运氛围,扩大亚运消费,根据《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阶段性举措的通知》(杭商务〔2023〕55号)文件精神,采用区、县(市)为主体,市级补贴方式,针对餐饮、家电、家居等热点领域开展为期4个月的平台消费激励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时间条件。日期为2023年3月1日-6月30日。
(二)区域条件。平台消费激励活动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开展。
(三)品类条件。围绕亚运消费热点,主要为餐饮、家电、家居等品类;以线上平台为主开展活动。
二、补助方式
采取“限额补助”的方式,由各区、县(市)上报平台消费激励活动方案,根据活动成效市择优补助。
三、 结算方式
活动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进行清算,并根据活动情况对有关区县给予一定补助。资金补助方案由市商务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按规定拨付。
四、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地出台平台消费激励措施,对各地相关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做好辅导宣传、督促进度、汇总统计、资金清算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级补助资金。
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平台消费激励活动具体方案,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做好方案执行、资金保障、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好本地活动方案执行的主体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