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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4-08-09 16: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 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降低劳动强度。

  ●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 要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落实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环卫工人等重体力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

  严格落实高温作业待遇保障

  ● 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降低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

  ● 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待遇。

  加强政策宣传和执法检查

  各地要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处置;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在高温重点时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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