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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高新[2024]135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7-22 18: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高新〔2024〕135号          2024-07-08

各市、县(市、区)科技型企业主管部门(不含宁波):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4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1年认定的高企,其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3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3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2024年度申报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31日、8月31日。省级分别于8月份、9月份安排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9月底前统一组织复评;对未通过复评且符合条件的,10月份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二)地方审核。县(市、区)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https://ds.kjt.zj.gov.cn/),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系统中下载)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在线上传。

  (三)实地核查。对2024年新申请认定企业,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重新认定企业,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按不低于10%比例抽取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情况须在《推荐汇总表》中注明。设区市主管部门须抽取部分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申报质量。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加强诚信承诺管理,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署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认定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4年当年获得,且须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首次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主管部门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说明材料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场景中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掌握申报要求。高企申报认定采用无纸化方式,严禁各地收取企业纸质材料。

  (二)加强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联动,完善申报审核协同机制,共同开展企业申报信息的形式审查,严把申报质量关。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统一为企业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建立高企认定“回头看”机制,每年组织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核。2024年度全省推荐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高企工作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报、审查、推荐等全过程监察,确保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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