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
浙财建〔2024〕28号 2024-04-1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进一步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特制定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各级财政专项等资金,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发挥财政政策措施杠杆作用,加快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满足群众高品质多样化需求,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商家适度让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与金融、标准、产业政策的协同,形成“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
(二)坚持全力保障、顶格支持。中央有政策支持的,按“能早则早”最快速度做好项目储备;国家规定需地方联动的,尽最大可能支持保障投入强度,优化调整存量资金,全面推进四大行动落地落细。
(三)坚持聚焦重点、惠企利民。加强财政政策集成,强化资金统筹,集中财力保障“安全隐患大、设备能耗高、群众需求强、拉动效应好”的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惠企利民,实实在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坚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方向政策需要,科学实施、合理安排、分类推进。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设备更新行动。
1.支持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各地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实施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财政激励试点,2024—2025年,每年新增支持试点县(市、区)20个,重点聚焦数字化改造设备更新项目;支持一批省级行业级、区域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每家补助500万元,打造“1+N”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赋能产业集群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争取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2.支持加快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制造业,以及高耗能高碳排放等重点行业,支持实施一批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引导重点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引导结对的工业大县和山区县将更多激励资金用于重点行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争取国家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城市。
3.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对市县予以激励支持。支持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设备更新,提高智能化监测能力,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省级项目予以支持,市县项目由各地制定相应支持政策。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4.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企业让利,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对15年以上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予以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结合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自2025年起对市县予以奖补。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安全评估工作,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市县予以奖补。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5.支持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换新。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严格落实市政燃气管道、厂站及设施等更新改造的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健全城镇燃气老旧管道等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各地要在明确燃气管道权属的前提下,强化资金统筹,引导推进燃气管道设备设施换新。省级财政统筹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结合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自2025年起对市县予以奖补。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6.支持建筑节能改造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更新。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清单,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省级财政统筹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结合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自2025年起对市县予以奖补。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更新,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和提标改造、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等工作,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各地要强化资金统筹,建立健全污水、垃圾处理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财政统筹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结合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自2025年起对市县予以奖补。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领域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7.支持公共交通和船舶新能源化。支持城市交通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等汽车电动化更新及运营,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予以支持。支持内河船舶新能源化更新建造,重点支持内河货船新能源化更新建造,省级财政统筹省交通碳达峰补助资金,引导推动各地加快更新存量老旧货船。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8.支持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支持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持续推动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建立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机制,鼓励各地制定补助政策引导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省级财政统筹省交通碳达峰补助资金予以支持。支持老旧运输船舶淘汰更新,引导企业加大提前报废更新力度,对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内河货船,省级财政统筹省交通碳达峰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大力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省级财政统筹省交通碳达峰补助资金支持新购置48标箱及以上集装箱船舶。支持企业开展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替换,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淘汰替换的种类与数量完成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市县予以激励支持。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9.支持加快渔船设备报废更新。深入推进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渔业发展资金,支持船龄20年以上的渔船报废更新、船龄10—20年的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全省大中型渔船北斗救助终端更换为北斗三号,提升我省渔船安全、绿色、智能化水平。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10.支持加快农业机械装备和设施更新。落实中央农机报废更新政策,省级财政对中央明确的七大类农机具分类分档予以补助。实施省级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政策,省级财政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符合条件的高耗能农机报废给予定额补助,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和地方共担,其中: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60%,其他地区承担40%。政策期限为2024—2025年,后续视工作推进要求予以调整。
11.支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新建标准化设施大棚和报废更新非标、老旧农用设施大棚,结合农业“双强”、农业农村重大投资激励等项目和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并根据不同项目区分不同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农机农艺融合示范试验(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设施农业贷款给予不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贴息补助,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常态化实施政策,后续视工作推进要求予以调整。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大棚提升改造,对手动卷帘设备升级为智能化、电动化卷帘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350元/台套且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12.支持现代化农事(机)服务中心建设。对农事服务中心实行星级管理、分类分档补助,其中:按其申报星级验收后达到三星至五星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每个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每个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资金在总额控制基础上,各级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其中主要服务粮油产业的农事服务中心项目,省级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各地可视情予以支持。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13.支持推动高校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更新。省级财政设立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省属公办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高校基础教学与科研设备更新、职业教育实训教学条件建设,在财政安排的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中职学校省“双优计划”专项资金及部门预算予以统筹解决。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高校设备更新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
14.支持提升文化旅游设施设备水平。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公益性文旅设备更新。积极推动经营性较好、设备直接产生收益可覆盖还本的文旅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列入中央贷款贴息支持。鼓励市县两级结合自身实际,制订配套政策。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15.支持医疗装备更新和病房改造提升。在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投入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更新,重点倾向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更新,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类、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放射治疗类等老旧重点医疗装备更新;支持全省公立医院病房改造,优化病房结构、提升病房环境、配齐安全设施设备。省级财政统筹省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结合更新的种类与数量完成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市县予以奖补。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16.支持推动公共区域安防设备更新改造。指导市县积极统筹财政资金,推进安防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交通枢纽、交通道路等重点场所视频监控和卡口类配套安防设备更新改造。
17.支持运用融资租赁工具服务设备更新。对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的,视同购买设备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奖励;鼓励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服务设备更新改造工作,适当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省级财政统筹促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奖励支持。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18.运用政府采购、贷款贴息等综合性政策支持设备更新。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实施节能产品、绿色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严格落实中央财政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提升服务质效,落实落细各项税收支持政策。
(二)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19.支持汽车以旧换新。严格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国家标准给予消费者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各地要利用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系统,做好资金申领、审核、监管等工作。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给予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统筹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予以补贴,优化新能源汽车消费环境。政策期限为2024—2025年。
20.支持推动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鼓励各地支持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对报废后购买全新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操作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通过“厂家让一点、回收抵一点、政府补一点”等多种渠道,最大程度让利于民。省级财政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对市县予以奖补。指导市县统筹资金支持执法办案过程中非标电动自行车属性鉴定等工作,加大非标电动自行车更新宣传以及登记服务点建设等。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21.支持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零售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家电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0%左右享受立减补贴,具体补贴操作细则由商务部门牵头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智慧商圈、步行街等消费载体,举办智能家电推广活动,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省级财政统筹省商贸和开放发展专项资金,结合家电补贴发放情况、财力状况、社零拉动等因素对市县予以奖补。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22.支持实施家装“厨卫换新”惠民工程。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让利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积极引导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厨房、卫生间进行装修改造,鼓励推广装配化装修,支持装修企业针对“厨卫换新”提供菜单式套餐,推出惠民产品和服务套餐,切实提升居住品质。省级财政统筹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结合各地采用装配化装修进行“厨卫换新”试点推进情况、建筑工业化任务完成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自2025年起对市县予以奖补。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三)支持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23.支持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依托县域商业体系、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建设,加大基层回收站点布局,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省商贸和开放发展专项等资金,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拆解龙头企业培育,根据各地回收网络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对市县予以奖补。积极争取中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四)支持标准提升行动。
24.支持标准提升。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发布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标准和重要地方标准的,省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和10万元/项的补助,参与制定的按照排名先后酌情补助。省级通过组织有关专家、服务机构等,开展国家标准和重要地方标准等实施推广、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对牵头和参与制定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标准、重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制定补助政策,加大对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的资金保障力度。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
三、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政策实施方案,确保可操作能落地,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统筹用好各类政策金融工具,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确保政策发挥最大效益。
(二)持续强化保障。各地要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聚焦重点任务,按照“集成、优化、新增、争取”原则,形成地方财政政策体系。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及中央政策试点等支持。
(三)统筹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完善推进落实机制,按照“有效政策加力提效、低效政策全面缩减、无效政策果断压减”原则,加强动态评估,确保政策合规有效,使真金白银精准直达市场主体。
(四)加强财会监管。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主责监督的职责,压实行业主管部门依责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主体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特别要堵塞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漏洞。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防止政策走样、执行不到位。
本方案自2024年4月17日起实施。
《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政策解读
现将《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高质量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从2023年底开始,相关议题就陆续出现在中央重要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3月28日,国务院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会上李强总理指出这是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稳增长又促转型、既利企业又惠民生”的重要工作。
二、起草过程
4月3日,全省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会,省财政厅在会上作了中央政策和我省财政政策总体情况介绍;4月7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有关情况。会议要求,省财政厅要尽快制定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争取尽快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尽早向社会公布。会后,省财政厅按照“一领域一方案一政策”原则,第一时间对接各部门,梳理分领域财政政策,明确优化和新增的政策方向,会同各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了《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4月10日,省财政厅以书面形式征求了17个省级部门意见,共收集到意见22条,并对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经研究,共采纳18条,未采纳的4条意见已与部门沟通达成一致。4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财政政策总体方案,会后根据专题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文件。省财政厅法规处于4月11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主要考虑和内容
《总体方案》主要是在落实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省级重点任务清单,按照“向上争取、统筹优化、分清事权、多元投入”思路,做好谋划。一是强化政策牵引,用好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财政政策引擎,着力扩投资促消费,为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满足群众高品质多样化需求注入强大动能。二是全力向上争取,中央有政策支持的,按“能早则早”最快速度做好项目储备;国家规定需地方联动的,尽最大可能顶格支持保障投入强度,优化调整存量资金,全面推进四大行动落地落细。三是综合多元施策,集成各部门分领域政策,对部门已经制定配套方案的,先行明确每项政策支持对象、资金渠道、补助标准、省市分担情况等,对正在研究方案的领域,提原则性政策要求;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债券、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各类政策工具,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四是优先保障重点,新增政策聚焦“安全隐患大、设备能耗高、群众需求强、拉动效应好”等重点领域,支持燃气管道、老旧住宅电梯更新、老旧渔船等设备报废更新,支持运用支持融资租赁政策工具服务设备更新,以及支持汽车、电动自行车、家电家装以旧换新等。五是全面统筹优化,最大限度调整中央及纳入省“8+4”政策体系的既定专项,又调整其他领域资金用途挤出增量,并新增部分省级资金保持投入强度,全面保障各项任务落实。
《总体方案》逐项对标浙政发〔2024〕10号文件31个重点任务,明确了24项领域财政整体政策和4项保障措施。政策措施全面支持四方面行动。
一是支持设备更新行动。包括工业、交通、农业、建筑、教育、文旅等领域设备更新,通过试点激励、专项补助、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政企共担等方式,支持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环保设备更新改造等。
二是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包括支持汽车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换新”惠民工程四大方面。在细化已有政策的基础上,用多样化支持方式,引导各地政府和群众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
三是支持回收循环利用行动。通过争取中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资金、中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新增省商贸和开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全面支持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四是支持标准提升行动。通过省级适当补助,鼓励市县加大对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的资金保障力度等方式,推动开展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实施推广。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总体方案》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如下: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52;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52
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67
省财政厅科教处,联系电话0571-87057597
省财政厅文化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37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57
省财政厅金融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60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84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