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人社发〔2023〕49号 2023-10-25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办、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总体部署,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加大企业年金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稳步增长。
坚持自主建立。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愿,鼓励其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全覆盖或者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提高缴费金额等方式,建立企业年金。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丰富和优化年金产品,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收益水平。
坚持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
二、持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三)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各类企业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中长期激励的功能,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实现企业年金全覆盖,鼓励集团公司本部统筹推动集团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并加强指导。盈利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按照年金方案约定缴费;经营性亏损企业实现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约定予以补缴。政策性亏损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非国有上市公司和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积极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其他私营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在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恢复缴费,并结合企业经济承受能力,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
(四)持续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增强社会组织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积极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率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有条件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统一发起建立企业年金。
(五)探索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
鼓励劳务派遣公司先行为自有员工和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公司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的方式,针对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派遣至不同用工单位人员的方案细则。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和分配办法,可按各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
(六)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以其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七)继续推广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鼓励各地制定推广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办法。各地制定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办法报上一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八)试点开展片区企业年金
各类产业园区可采取业务指导、集中推荐、入户宣传等方式,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驻区企业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驻区企业使用的各类人才,鼓励园区发挥区域优势,统一发起建立企业年金。
三、优化完善企业年金方案
(九)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变更与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允许各类用人单位采取低缴费比例起步、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等措施建立企业年金;暂时不具备条件为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在确定覆盖范围时,可以为对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先行建立企业年金。
(十)履行企业年金方案指导职责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制定或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中涉及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权益归属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方案规范性、合理性;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其按规定履行程序。
四、提升企业年金服务保障水平
(十一)注重资源整合
强化企业年金与政府优惠政策的集成联动,支持各地积极整合各类人才政策以及经信、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助企惠企政策,探索建立健全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整合多方资源和信息,创新性制定对参加企业年金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给予授信、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加快数字化建设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使用企业年金方案网上备案平台,优化办理流程,为用人单位提供高效服务;逐步探索建立企业年金统一平台,畅通政府、企业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三方沟通渠道,实现参保企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年金产品基本情况的透明化展示和便捷化查询,并定期公布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和服务能力综合评价情况,便于企业在统一平台上快速、低成本甄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年金产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和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账户转移、待遇支付的工作流程,建设一体化企业年金基金公共服务系统,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服务。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行业和人群,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解决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找谁办、怎么办”的痛点问题,积极营造企业年金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企业年金监管
(十四)强化基金安全管理
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规范签订管理合同,及时履行报备手续;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和业绩评价机制,引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投资纪律,坚持安全性和收益性并重的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提高风险预警和监控能力,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
(十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省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全省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情况。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上一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按照《企业年金办法》规定,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管。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年金基金规范管理办法,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