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不含宁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原则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同时符合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文件规定的“(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等有关要求。
(二)享受原则: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如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等文件享受条件的,企业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二、相关流程
(一)组织发动。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共同梳理有效期内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于10月10日前共享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要共同做好相关企业申报组织发动工作。
(二)企业申报。相关企业自评符合享受条件,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企业申报简易操作流程见附件1)。2023年10月、11月、12月当月的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10月12日、11月5日、12月5日;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后,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电子版、纸质版)报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如部分地方由科技部门牵头收集企业申报材料的,请科技部门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送同级经信部门。
(三)名单确定。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2023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经信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1.请各县(市、区)经信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名单,分别于2023年10月14日、11月8日、12月8日、2024年4月5日前由各县(市、区)经信局上报至各市经信局(内容需包含附件2)。各县(市、区)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2.请各市经信局汇总各县(市、区)经信局上报的企业名单,分别于2023年10月16日、11月10日、12月10日、2024年4月7日前(需包含附件2)上报至省经信厅备案,并抄送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经信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省经信厅将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不定期联合组织抽查。各县(市、区)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等情况,应及时开展联合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需包含附件3)上报至各市经信部门,由各市经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省经信厅备案,并抄送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内的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合力。各地经信、科技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好国家文件有关要求,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联络机制。各市经信、科技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对接省级部门,各市联络员名单于10月12日前分别报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强情况跟踪。各地要及时跟踪企业有关情况,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各地如在工作中有好经验、好做法的可及时向省级部门报送。
税屋附件下载:
1.企业系统申报简易操作流程
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
4.各市经信部门咨询电话
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