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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开征求《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3-17 15: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开征求《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决策部署,建立科技资源配置与研发投入实绩紧密挂钩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我局依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23〕5号)等,对执行到期的《杭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资 【2020】72号)作了修订,制定了《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4月12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市科技局资源配置处 徐长明 联系电话:0571-85255615 邮箱:xcm@hznet.com.cn

  附件: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3日

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2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等,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总部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四、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实际申报的加计扣除额为基准。企业因执行不同加计扣除比例的,统一换算年度研发投入额。

  五、获得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浙江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杭州市重点发展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领域。

  (二)企业自主创新活跃,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明细账。其中,规上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应同时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前期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对市、区科技局(或由它委托的第三方)组织绩效评价、审计调查予以配合。

  (三)企业经营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以税务加计扣除信息计算。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重大违规和科技诚信事件。

  六、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重点对象是: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1.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经营规模条件。其中,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

  2.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投入额较上年增量较大、分组排序居前600位的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为增量200万元以上,排序列前200家,规模以下企业为增量50万元以上、排序列前400家。

  (二)高新技术企业

  对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经营规模,给予分档补助。其中,经营规模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并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范围;经营规模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超规高新企业,下同),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投入额较上年增量200万元以上、排序列前50位的企业。

  (三)市级总部企业

  对研发领域符合杭州市五大产业生态、且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量200万元以上、排序列前50位的市级总部企业,一并纳入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对象。

  七、补助标准。

  (一)规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投入额较上年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在规上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增加额排序中居前200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规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投入额较上年度新增50万元以上,且在研发投入增加额排序中居前400位的科技型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超规高新企业。对经核定的当年企业研发投入额较上年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投入增加额排序中列前50位的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总部企业。符合补助条件的总部企业,在按经营规模分别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市总部办对其“星级”评定情况上浮补助标准。其中,评定为“三星级”以上总部企业,补助标准上浮1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八、兑付流程

  1.市科技局在税务部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完成上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基础上,按照企业向税务部门申申报的研发费用信息,按市科技型企业较上年研发投入增量信息等,会同各区、县(市)科技局,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会同市、区统计局对规上企业填报企业研发投入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剔除在企业统计信息系统未正常填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尚未纳入企业信息统计体系的小微企业除外)。

  2.按当年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测算当年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比例,制定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方案,经市科技局行政决策向向社会公示。

  3.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方案在杭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公示。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有异议或举报的信息,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区、县(市)科技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查核对。企业主动放弃补助,应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区科技局。

  初查情况统一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方案确定后,由市科技局补助计划(资金),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市数字化改革要求和涉企资金兑付通道拨付企业。

  九、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区(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实际而调整。

  各区、县(市)可在市补助比例基础上,降低补助基准条件,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十、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向市、区科技部门填报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绩效调查表,为市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十一、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追缴补助资金,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记录科技诚信档案,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二、本政策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十三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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