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绍兴市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我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测算分析,综合我市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境及省内周边地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情况,决定对我市三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至10%,以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内容重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项目位于绍兴市城区,即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三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由原15%调整为10%。 三、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为便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在申报2022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直接按新计税毛利率计算填报本年累计数。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