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台州市范围内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8〕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