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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22]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2022-09-16 20: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2〕59号      2022-09-0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精神,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扩中”“提低”为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破解残疾人就业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不平衡问题,促进我省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到2025年,全省新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以上,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残疾人就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报送制度和就业情况统计制度,确保“十四五”期间所有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国有企业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开展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考(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新增彩票经营网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体育局、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

  (三)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对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作用,加大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扶持激励力度。落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障碍改造补助。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社会保险费补贴、超比例奖励等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依法享受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在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设置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医院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诊所纳入医保定点,促进盲人按摩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残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场地(所)租赁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发挥我省数字经济优势,拓展残疾人新业态就业渠道,继续实施电子商务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网络直播等职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办残疾人创业园(区),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推进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助残项目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传统手工艺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展销等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

  (五)发动社会力量助力残疾人就业。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助残活动,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子商务、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倡导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提供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各级慈善总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助残就业品牌项目。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工商联、省通信管理局)

  (六)加强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保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制度,切实做好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持证残疾人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符合条件的给予1年渐退期。持续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健全辅助性就业项目(产品)调配机制,为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村(社区)便民服务、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创新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资源性财产增收模式,探索推广“飞地抱团”等项目,拓宽农村残疾人增收渠道。加强政策扶持和全流程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整合现有残疾人扶贫基地、来料加工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立一批高标准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应向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倾斜。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业大户吸纳和带动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

  (八)开展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精准服务。加强部门联动,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三服务”重点内容,建立“一人一策”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开展面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点对象。对难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通过开发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

  (九)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制度,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各地应适时公布本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及定点培训机构。优化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更有针对性、更有品质的培训服务。鼓励高职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大师工作室等参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工企业组织开展残疾人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支持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打造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匠培育)基地。(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十)创新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集成改革。深化数字化改革,创新构建新型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推动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供需有效对接,完善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社会化服务。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各地应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相关企业、“残疾人之家”等助残机构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社保厅、省大数据局)

  三、保障条件

  (一)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担负起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建立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资金保障。对重点群体和重点任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作用,统筹用好各类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等相关资金投入。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完善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宣传动员。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设立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残疾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扶残就业先进事迹,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四)监测评估。各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设区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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