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12-27
税屋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全文废止;
2、根据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继续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继续执行;
4、根据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外〔95〕127号、浙地税三〔95〕38号)精神,现就桐乡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 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1.专业市场营业用房 5%
2.其他营业用房、别墅 3%;
3.商务(办公)用房、排屋 2.5%;
4.其他商品房 2%。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年度尚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售收入,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征收入库。
特此公告。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