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2]13号 2002-04-0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省局准备在四月中旬召开一次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