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所[2006]37号 2006-2-22
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相关处室: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年利率8计算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
二、纳税人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费用,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对融通资金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利息的,应按照不低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调整利息收入应不低于年利率558。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列支的离退休人员有关退养费用,是指企业为保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支付离退休人员的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