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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1995]2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22-07-29 14:08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5]28号        1995-06-2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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