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所[2005]57号 2005-4-6
市局直属分局:
市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国税所[2004]5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新办企业当年无经营收入或连续无经营收入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不作为亏损年度计算。
二、新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时间在6月30日以后,当年发生亏损的,可不作为亏损年度计算。
三、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原则上以企业申报为准。但对企业申报亏损,经汇算清缴审核调整为盈利的,仍应作为亏损年度;企业申报盈利,经汇算清缴审核调整为亏损的,应作为亏损年度。
四、检查发现企业以前年度账外收入占当年应税收入总额5以上的,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处理,从查实处理年度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六、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七、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请实行查帐征收的审批程序如下:企业向市局直属分局申请,市局直属分局审核报市局所得税处,市局所得税处提交市局选案办作为稽查对象,由市局稽查局实施检查,对经检查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由市局所得税处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八、上报市局审批查帐征收的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前二年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经汇算清缴审核)和财务报表、市局直属分局审核意见、市局稽查局检查处理决定和其他说明企业规模较大或财务核算健全的资料。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