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组织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1993]146号 1993-8-9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组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抓紧组织实施。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1993年8月9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组织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坚持以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检查,有效地制止税收流失,严厉打击偷、抗、骗税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税务稽查队的要求,我们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组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全省税务稽查组织分省、市(地)、县三级建立。省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总队(同时挂税务稽查分局牌子,下同),为县(处)级单位;市(地)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支队(同时挂税务稽查分局牌子,下同),为副县(处)级单位;县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大队(同时挂税务稽查分局牌子,下同),为副科级单位。各级税务稽查组织分别受上一级税务局和本级税务局的双重领导。
市(地)税务稽查支队和县税务稽查大队可根据经济区划和源泉控制的需要,设置税务稽查队。
二、人员配备
各级税务稽查组织根据担负的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人员,具体按省编委《关于组建浙江省税务稽查组织的通知》执行。
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具备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勤奋廉洁等条件,原则上从本系统选配,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国家干部中选调。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领导的任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市(地)税务稽查支队正职领导的任免,应事先征得省税务局的同意;县税务稽查大队正职领导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市(地)税务局的同意。
三、职责范围
各级税务稽查组织是各级税务局依法行使税收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省税务稽查总队以组织指导全省税务稽查工作为主,并组织和参与省内重大税务案件的侦破查处;市(地)税务稽查支队组织指导本市(地)税务稽查工作,完成本级税务稽查任务,组织和参与本市(地)范围内重大税务案件的侦破查处;县税务稽查大队组织开展本县税务稽查工作,参与上级稽查队统一组织的重大税务案件的侦破。具体职责为:
(一)受理群众举报的税务案件;
(二)受理上级或有关部门移交的税务案件;
(三)组织专项性、行业性的税收检查;
(四)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等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凭证进行稽查;
(五)对季节性税收、商品市场流动性税收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对大案要案、疑难税务案件的侦破;
(七)指导下级税务稽查机构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
(九)配合对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十)其他需要由税务稽查机构完成的任务。
上级税务稽查机构必要时可以抽调下级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参加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下级税务稽查机构必须完成上级税务稽查机构交办的任务。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部门的协作,取得配合和支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浙江省省财政厅
浙江省省税务局
199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