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复工企业用工保障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杭人社发[2020]32号 2020-4-7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经发科技局、建设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促进就业,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具体政策
(一)有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将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为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员-2019年末失业保险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4.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6个月,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2020年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5.对春节期间(指2020年1月—2月,下同)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人数根据春节期间企业增员人数确定,补贴标准按1000元/人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着力帮助企业招工引才
6.在疫情响应期间,对市区企业招用市区以外户籍人员初次在市区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7.在疫情响应期间,对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5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8.将线上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对因疫情停工的企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最高可给予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审核办法
(一)第1项、第3项、第4项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第2项、第8项政策的申请审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第5项、第6项、第7项政策的操作流程为:
1.申报。申请人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hrss.hangzhou.gov.cn)或向我市各级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贴。第5项政策申请人应于发文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第6项、第7项政策申请人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若疫情解除时距2020年12月31日不足6个月,申请有效期为符合补贴条件后3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第5项、第6项政策的,需分别填写《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名册》(附件1)、《用工补贴申请名册》(附件2);申请第7项政策的,需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证明(附件3)(派遣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数据无法共享的,还需提供证照原件。
2.审核。第5项政策中,是否属于春节期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商务局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春节期间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第5项、第6项政策,并向上一级人力社保经办机构上报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名册;第7项政策由区、县(市)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计算机系统核验、实地走访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求申请人退回补贴资金。
3.拨付。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拨付。相关核定资料抄送市财政局。
三、其他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申请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疫情解除后申请时间可相应顺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政策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支。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