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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3]10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2022-07-22 15: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107号       2003-8-2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现行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3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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