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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07]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2022-07-22 15:52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政发[2007]21号        2007-05-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在全省城市社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一)创建目标。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率达到96%,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基本消除;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

  (二)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做到应发尽发;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实际,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社区居民生活需要,以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等多种方式,创造一批社区就业岗位;挖掘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空岗信息,提供给失业人员。

  3.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家庭,跟踪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推荐其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都参与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工作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是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重点。“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

  1.做好“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认定“零就业家庭”,对其中的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3.建立跟踪服务制度。落实专人,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二、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

  (一)明确对象,实施帮扶。重点帮扶对象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上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登记并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凭证在全省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将实施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列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乡镇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针对性的服务。《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由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权限核发。

  (二)拓宽渠道,开发岗位。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实际,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当地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落实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业基地发展,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认真开展培训,提高就业技能。要根据农村低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开展分类指导,创新培训形式,强化操作训练,努力使农村低保人员尽快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

  (三)落实政策,促进就业。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

  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较低的农村低保人员,聘请具有一定技术或实践经验的人员,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的,可与集中统一培训一样,参照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应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养殖业的,应给予实用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业基地适当的补贴。要简化相关手续,提供有效服务,优先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解决经营场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担保事项。

  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应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

  (四)明确职责,完善服务。加快推进乡镇(街道)、村(居)劳动就业和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低保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宣传咨询、信息传递、经费发放等工作,形成“进村入户、抓低促面”的帮扶机制,切实把就业服务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

  三、强化领导责任,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落实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在本县(市、区)内实现转移就业的,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对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跨地区转移就业的,所需扶持资金按实际吸纳的就业人数,经省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补助。

  (三)搞好评估,树立典型。通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实行年度评估考核,采取社区申报、县(市、区)推荐、市级审核、省级抽查的方式进行,并对在创建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具体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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