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4.26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损当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金额。 (二)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造成停产停业后,房产、土地停用的,可申请免征房产、土地停用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可申请免征破产程序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公共交通企业、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免征用于公共交通服务、污水垃圾处理的房产、土地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免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产、土地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从事国家鼓励或扶持产业,有市政府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半征收当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款所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企业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所列示的亏损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当年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10%;市政府文件对减免条件、减征幅度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二、下列情形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三、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1)。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见附件2)。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复印件。 (四)困难理由说明材料,包括: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造成停产停业后,房产、土地停用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凭证资料; 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文书。 四、办理流程及期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各区 (县、市)税务局和市局第三税务分局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原则上应于税款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对减免税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申请享受减免税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地税一〔2008〕91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9、20、21目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04-26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七类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造成停产停业后,房产、土地停用;(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4)公共交通企业、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当年发生亏损;(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当年发生亏损;(6)从事国家鼓励或扶持产业,有市政府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且纳税确有困难;(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其中,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破产程序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止的期间。第四款、第五款所称“亏损”,按照企业年度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所列示的金额确定。第五款所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是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二条明确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的情形,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其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准。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的办理资料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复印件以及困难理由说明材料。 (四)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及期限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税的办理流程及期限,并明确了信息报告有关要求。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