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国资发[2022]13号 2022-04-25
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全市国有企业抓紧抓实抓好稳链纾困助企相关政策落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用水、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3个月内补缴。纳入“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及政府通知征用、暂停运营、场所关闭等情形的企业,可视为确有困难,所欠费用可在“三区”范围解除后或恢复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补缴。
二、认真细致做好房租减免工作
(一)房租减免范围
减免对象为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有房屋是指产权为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经营性房屋,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不含土地和住宅等。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实际经营承租方为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企业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二)房租减免期限
1、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最终承租方,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1年的,按实际承租时间占全年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户,2022年增加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1年的,按实际承租时间占全年比例享受免租。
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截至2022年3月31日,宁波市无区(县、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4、在市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房租减免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延长租期或由出租企业直接返还。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企业按合同覆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期限租金。
(四)减租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与已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完成主体工作;2022年3月31日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或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五)其他事项
1、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广大中小股东的理解支持,在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流程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2、国有企业因落实稳链纾困助企政策减免的房租,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
3、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充分针对中央巡视反馈整改中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关注和妥善处理好减租政策宣传不够导致执行减租标准不到位、“二房东”对最终承租户减免租金不到位,以及涉及经济纠纷或司法诉讼、承租户未主动履行申请手续或失去联系未及时落实减租政策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方案细化、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完善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
(二)规范操作流程。各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杜绝随意操作。房租减免办理流程见附件1。
(三)建立信息统计报送机制。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请于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报送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机构分别负责汇总本企业、区(县、市)国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进度情况,并于每月6日12时前,填报房租减免工作统计表(格式另行下发),通过浙政钉报送市国资委。相关市属企业和区(县、市)要及时统计掌握用水、用气欠费缓缴涉及户数、金额、欠费时长等数据,根据后续要求随时报送。
联系人:市国资委企业改革与产权处姚晓萍、孙长庆;电话:0574-89183744、89183721。
附件:
宁波市国资委
2022年4月24日